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协调解决燃气事业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对燃气事业发展、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