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