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应用示范等方面提供支持,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和收费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在政务服务、财政、金融、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供应、电力接入、能耗指标分配、设施保护、业务出海风险防范等方面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