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公共支撑、数据服务、应用系统等集约化、一体化建设和运行,建立服务规范、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功能完整、架构开放的支撑保障机制,推动政府履职数字化应用全业务覆盖、全流程贯通、跨部门跨层级协同,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和治理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国土空间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突发事件应对等职能方面创新数字化场景应用,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