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以外独立建设或者公共建筑物配套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包括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及配套设施,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