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设施,依法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合理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客运场站、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机动车临时停靠设施。
配建停车设施和临时停靠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审批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批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了解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