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

(二)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

(三)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四)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

(五)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

(六)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