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责任。

自治州、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协调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促进和解、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联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