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Amended

市、县(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物业管理用房、认定违法建筑;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涂写刻画与贴挂等行为;

(三)工商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和市场计量行为;

(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五)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养犬、车辆停放等活动,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等活动;

(六)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电力设施的运行;

(七)燃气、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燃气运行、集中供热活动;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及设备运行的监督检查;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