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两次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保障性住房具备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