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

拒不移交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