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及时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义务;

(三)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任职;

(四)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五)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六)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

(七)无不宜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