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由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成员若干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业主推选产生。业主成员的推选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