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