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当及时清运并按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统筹设置堆放点。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非法倾倒建筑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