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场所、设施布局,提升垃圾中转站建设和管理水平,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激励机制,实现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巩固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成果。

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餐饮服务聚集区等建设符合规定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鼓励采用简便易行的资源化利用方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