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维护保养作业现场须有持证作业人员,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二)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维护保养类别、维护保养时间、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保持联系电话随时有效应答;
(三)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将解决方案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电梯;
(四)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及时传输至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
(五)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保持联系电话随时有效应答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安全运行技术障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