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带入载人电梯;

(四)强行开启电梯门或者阻挡电梯门关闭;

(五)在电梯轿厢内打闹、倚靠电梯门;

(六)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攀爬、出入口处滞留或者倚靠扶手带;

(七)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八)在电梯轿厢内吸烟、遗撒垃圾、便溺、焚烧物品;

(九)运送装修材料、家具、电器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

(十)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的监护责任。

乘用人违规乘用电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