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车站、广场、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图书馆、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满足停放需求。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满足停放和充电需求。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增建、改建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和充电设施。
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员较为集中的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将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纳入改造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