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