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文化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现状、市场情况,制定产业和经贸支持措施,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与行业协会、合作社、公司等合作发展相关产业。

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鼓励采取下列与旅游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和传承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一)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梳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向社会公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示牌等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结合,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等旅游空间;

(三)遴选特色鲜明、服务成效显著、群众广泛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场所和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研学等服务的旅游相关场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

(四)支持在已有旅游线路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等内容,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线路。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