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建设相结合,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采香日、龙舟月、茶园游会等本地民俗,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以及非遗墟市等文化活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鼓励在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中心或者主题馆,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创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作品和文创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