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失去区域特色、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对本地的影响,不再呈现活态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经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市级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镇(街道)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调整参照市级执行。

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传承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取消其资格。评估标准和程序由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