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院校、机构、企业和相关单位,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参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经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应当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合作机制和研究、研发、设计、孵化、研修研习、市场对接、展示展演、宣传推广、信息发布、跨界合作等功能平台,落实项目开展所需要的人才、资金和场所,并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