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级、镇(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有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接受市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展示、交流、传播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