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