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