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食品类别范围内生产;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不得将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