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二)建立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三)与进入市场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四)查验并留存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

(五)对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七)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设施设备定期消毒;

(八)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和抽样检验信息;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