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查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制止并举报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