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障安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按照相关规定配置消防、防灾设备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合法合理的使用、利用,进行维护、修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护责任人按照前款第四项规定履行保护责任时,有权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获得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资金补助和技术指导。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