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保障监督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通行道路、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和条件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本条例所称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员,是指因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

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员统称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