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可达、实用、便利,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