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擅自拆除不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的,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损毁不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其他规定的,由华侨历史遗存所在县(市、区)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