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文化旅游的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活化利用各类华侨历史遗存;开发华侨历史遗存相关主题旅游产品和项目,培育侨乡文化旅游品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与华侨历史遗存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选取历史遗存相对集中、旅游基础较好的村镇、街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打造华侨文化旅游主题景区。
鼓励和支持依托华侨古民居,开办侨史馆、侨批馆、华侨家风家训馆等。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