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