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泥炭沼泽湿地管护巡护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泥炭沼泽湿地管护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配合开展泥炭沼泽湿地的日常管护巡护工作,发现破坏泥炭沼泽湿地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鼓励通过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形式,引导当地居民积极参与泥炭沼泽湿地管护。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