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国家重要湿地修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需要修复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修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修复省级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修复完成后,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公开修复情况。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