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当地村(居)民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利用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开展必要的种植、养殖、放牧、采集等生产活动。

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公益岗位,统筹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