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的发布或者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的发布或者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发布或者调整,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的发布或者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发布或者调整,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名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发布的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的名称、类型、面积、四至范围、管护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