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停车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向社会公告。

居住区及其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查勘、评估、论证后,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决定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车处理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