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工程施工单位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直接责任,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

(二)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其中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将方案向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主体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承担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