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

(二)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力时,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三)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以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以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以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五)规模供水加压泵站,是指区域供水过程中,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配置清水池的加压泵站。

(六)管道分质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消毒等工艺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进一步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以供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

(七)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