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城乡供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式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城乡供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规模供水加压泵站、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