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当确保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公用走廊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五)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六)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
建筑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