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二)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载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

(三)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四)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