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下列交通安全通行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二)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乘坐人应当正向骑坐;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四)遇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转)区内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六)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