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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统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