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