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人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转让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